1.波羅夷 Parajika:有斷頭、極惡、不共住等義,為戒律中的根本極惡戒。是開除不共住的棄罪,比丘若犯此四法(殺、盜、淫、妄),則喪失其比丘的資格,比丘尼若犯此八法 (殺、盜、淫、妄、磨、覆、諫、八事),無法再生活於僧團之中,死後並墮地獄。此罪如同斷首之刑,不可複生,永被棄於佛門之外。比丘有四條,
2.僧伽婆師沙 Savghadisesa:意譯為眾餘、眾決斷、僧初殘,簡稱僧殘。僧眾犯了這方面的戒,等於一位殘廢者一樣,是次於波羅夷的重罪。《毘尼母論》說:“僧殘者,如人為他所斫,殘有咽喉,名之為殘。”犯此罪者,若得清淨大眾為如法說懺悔除罪之法,此罪可除;若無清淨大眾,不可除罪,是名“僧殘”。譬如不真實的情況,隨便誣賴別人、譭謗別人,就犯了僧殘罪。比丘有十三條, 比丘尼有十七條, 有七條是相通的。
3.不定 Aniyata:謂實犯與否及所犯何戒猶未審明,尚在懷疑判斷之中。有屏處不定戒、露處不定戒二種。為比丘受持具足戒的部分,比丘尼戒中沒有這一類。
4.舍墮 Nissaggiyapacittiya:音譯為尼薩耆波逸提,波逸提的一種。此戒乃警戒由於貪心而集貯無用的長物,助長生死之業,於是墮落三途,故捨棄此等的財物、貪心、罪業,稱為舍墮。犯此罪皆與衣、缽等物品有關,故罰以沒收物品,並於大眾中懺悔。例如把多餘的缽或衣服收藏起來,不肯轉送給他人,超過十日以上不用,就犯了這條戒。比丘與比丘尼有各30條。
5.單墮 Paacitiya:為波逸提之一。與前述舍墮不同的是,此法無物可舍,但乞懺悔,故名單墮。也就是說,舍墮必須舍去犯戒的財物,而單墮則只要向他人懺悔,即可以得到清淨。 比丘有92條, 比丘尼有166條。
6.波羅提提舍尼 Patidesaniya:簡稱提舍尼。意為向彼悔、對他說。犯此過錯者,必須向一人髮露懺悔,是輕罪的一種。比丘有四條, 比丘尼有八條。
7.眾學 Sekhiya:規定有關服裝、食事、威儀等細則,其數眾多,應常習學,故稱眾學;又此戒難持,應加細心注意,故特以學為名。屬突吉羅的輕罪。眾學法相當於今日的生活須知,是我們日常生活的規範。
眾學的數目及內容,因事多而細小,因此諸律所載相異之處不少,其中《四分律》總為百戒,故一般稱百眾學法。上座部巴利律, 比丘與比丘尼學戒有75條。
8.滅諍 Adhikarana-Samatha:止滅僧尼諍論所設的方法規定。因有七種,又稱七滅諍。所謂滅諍法即大家意見不合,爭執起來時,要面對面坦誠布公地互相表白說明,解除彼此之間的誤解。一旦化除爭執,事後則不可再有議論,不可背後再搬弄是非。
比丘尼: 8 + 17 + 30 + 166 + 8 + 75 + 7 = 311條
比丘 : 4 + 13 + 2 + 30 + 92 + 4 + 75 + 7 = 227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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