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斷手者(hatthacchinnaü) ——無論在手掌、前臂或上臂等任何部位,其一隻或兩隻手被截斷者。
2.斷腳者(pādacchinnaü) ——無論是在脚尖、脚踝或脚脛的任何部位,其一條或兩條腿被截斷者。
3.斷手腳者(hatthapādacchinnaü) ——無論以何種方式,其手足四肢或兩條、或三條或全部手腳被切斷者。
4.耳被割者(kaõõacchinnaü) ——無論是耳垂還是耳朵,一隻或兩隻耳被割掉者。
5.鼻被割者(nāsacchinnaü) ——無論是鼻翼、鼻尖或鼻孔的任何部位被割掉者。如果鼻子可以接回,待痊癒後再讓他出家。
6.耳鼻被割者(kaõõanāsacchinnaü)。
7.斷手指者(aïgulicchinnaü) ——一個或多個手指頭被切斷者。
8.斷拇指者(aëacchinnaü) ——在四個拇指(趾)當中有一個或多個拇指被切斷者。
9.斷筋者(kaõóaracchinnaü) ——凡是稱爲筋的大肌腱前面或後面被割斷者。包括斷了一條筋而只能用腳尖走路或用腳跟走路,或者不能用腳站立
者。
10.蹼手者(phaõahatthakaü) ——假如有人手指之間長有猶如蝙蝠的翅膀般的肉蹼而連接在一起者,這種人想要出家,應先把指間的肉蹼切開,割掉指間所有的皮,待痊癒後再讓他出家。假如有人長了六個指頭,這種人想要出家的話,應先切掉多餘的手指,痊癒後再出家。
11.駝背(khujjaü) ——由於胸部、背部或兩側的突出而使身體彎曲者。
12.侏儒(vāmanaü) ——腿短小、腰短小或兩者都短小者。
13.癭病者(galagaõóiü) ——在脖子上長有像南瓜似的囊狀腫瘤者。然而這也只是舉例說明而已,凡是在身上的任何部位長有腫瘤者都不能出家。所以在審查人選時世尊說:「諸比庫,患有五種病者不得令出家。」當知於此是這樣的意思。
14.烙刑者(lakkhaõāhataü) ——即是在其額頭或大腿等處用燒熱的金屬燙有烙印者。即使是自由人,若是傷痕新鮮者,也不得出家;假如傷口痊癒、皮膚長回去而辨認不出烙印、穿了上下衣可以遮蓋住者,則可出家。假如不能遮蓋者,則不適合出家。
15.笞刑者(kasāhataü) ——受鞭笞刑處罰者。若是傷痕新鮮者,不得令出家;若傷口已復原者,則可出家。
16.通緝犯(likhitakaü) ——凡是盜賊或觸犯了其他嚴重的王法而畏罪潛逃者,國王用葉子或布(古印度無紙)通緝說:「無論在何處發現某某,即應抓來處死」「砍斷手腳」或者「抓來作如此處罰」。這就是通緝犯,不得令出家。
17.象腳病者(sīpadiü) ——粗腳者。凡是腳部粗大而長有粗癤子者,不得出家。
18.惡疾者(pāparogiü) ——若是患了痔瘡、瘻管、膽汁病、哮喘、肺癆等病,經常受到這些病痛的折磨者、得了無可救藥之病者、爲人嫌棄厭惡者,不得出家。
19.辱眾者(parisadūsakaü) ——由於自己過於醜陋而破壞到大眾形象者。比如太高、太矮、太黑、太白、太瘦、太胖、大肚子、頭太大、頭太小、
尖頭等等。
20.瞎眼者(kāõaü) ——這裏的瞎眼者和下面的盲人兩者都是指眼淨色已壞的瞎子。在《Mahāpaccariya 註》中說:一隻眼瞎者爲kāõo,兩隻眼瞎者爲andho。在《大義註》中則說天生瞎眼爲andho。所以也可結合這兩種方法來理解。假如兩隻或一隻眼睛看不見者,不得出家。
21.曲肢者(kuõiü) ——手彎曲、腳彎曲或手指彎曲者。若是手等任何部位彎曲者,稱爲曲肢者。22.跛脚者(khañjaü) ——膝蓋彎曲者、斷腿者、由於腳部中間收縮造成腿變形而以腳背中間走路者、由於腳尖收縮造成腿變形而以腳背尖走路者等等。
23.半身不遂者(pakkhahataü) ——若是一隻手、腳或半身不能自由活動者。
24.癱瘓者(chinniriyāpathaü)。
25.老弱者(jarādubbalaü) ——由於衰老而羸弱,就連自己的衣都沒能力染色者。如果年紀大但身體健康,有能力照顧自己者,則可出家。
26.盲人(andhaü) ——天生瞎眼者。
27.啞巴(mūgaü) ——不能說話者。
28.聾子(badhiraü) ——不能聽到所有聲音者。如果大聲還能聽到,則可出家。
29.盲啞者(andhamūgaü)。
30.盲聾者(andhabadhiraü)。
31.聾啞者(mūgabadhiraü)。
32.盲啞聾者(andhamūgabadhiraü)。(Mv.119; 1.91)
此外,律藏《大篇》中還提到:患有痲瘋、瘡、癬、肺癆、癲癇五種病者,以及國家公務員(rājabhaño)、盜賊(coro)、越獄的盜賊(kārabhedako coro)、負債者(iñāyiko)、奴隸(dāso)、未徵得其父母同意的兒子(ananuññāto mātāpitūhi putto)也不能出家。假如讓他們出家,雖然人選能夠成爲沙馬內拉,但令出家的比庫則犯惡作。(Mv.88-97; 1.71-6) (Mv.105; 1.83)
2.斷腳者(pādacchinnaü) ——無論是在脚尖、脚踝或脚脛的任何部位,其一條或兩條腿被截斷者。
3.斷手腳者(hatthapādacchinnaü) ——無論以何種方式,其手足四肢或兩條、或三條或全部手腳被切斷者。
4.耳被割者(kaõõacchinnaü) ——無論是耳垂還是耳朵,一隻或兩隻耳被割掉者。
5.鼻被割者(nāsacchinnaü) ——無論是鼻翼、鼻尖或鼻孔的任何部位被割掉者。如果鼻子可以接回,待痊癒後再讓他出家。
6.耳鼻被割者(kaõõanāsacchinnaü)。
7.斷手指者(aïgulicchinnaü) ——一個或多個手指頭被切斷者。
8.斷拇指者(aëacchinnaü) ——在四個拇指(趾)當中有一個或多個拇指被切斷者。
9.斷筋者(kaõóaracchinnaü) ——凡是稱爲筋的大肌腱前面或後面被割斷者。包括斷了一條筋而只能用腳尖走路或用腳跟走路,或者不能用腳站立
者。
10.蹼手者(phaõahatthakaü) ——假如有人手指之間長有猶如蝙蝠的翅膀般的肉蹼而連接在一起者,這種人想要出家,應先把指間的肉蹼切開,割掉指間所有的皮,待痊癒後再讓他出家。假如有人長了六個指頭,這種人想要出家的話,應先切掉多餘的手指,痊癒後再出家。
11.駝背(khujjaü) ——由於胸部、背部或兩側的突出而使身體彎曲者。
12.侏儒(vāmanaü) ——腿短小、腰短小或兩者都短小者。
13.癭病者(galagaõóiü) ——在脖子上長有像南瓜似的囊狀腫瘤者。然而這也只是舉例說明而已,凡是在身上的任何部位長有腫瘤者都不能出家。所以在審查人選時世尊說:「諸比庫,患有五種病者不得令出家。」當知於此是這樣的意思。
14.烙刑者(lakkhaõāhataü) ——即是在其額頭或大腿等處用燒熱的金屬燙有烙印者。即使是自由人,若是傷痕新鮮者,也不得出家;假如傷口痊癒、皮膚長回去而辨認不出烙印、穿了上下衣可以遮蓋住者,則可出家。假如不能遮蓋者,則不適合出家。
15.笞刑者(kasāhataü) ——受鞭笞刑處罰者。若是傷痕新鮮者,不得令出家;若傷口已復原者,則可出家。
16.通緝犯(likhitakaü) ——凡是盜賊或觸犯了其他嚴重的王法而畏罪潛逃者,國王用葉子或布(古印度無紙)通緝說:「無論在何處發現某某,即應抓來處死」「砍斷手腳」或者「抓來作如此處罰」。這就是通緝犯,不得令出家。
17.象腳病者(sīpadiü) ——粗腳者。凡是腳部粗大而長有粗癤子者,不得出家。
18.惡疾者(pāparogiü) ——若是患了痔瘡、瘻管、膽汁病、哮喘、肺癆等病,經常受到這些病痛的折磨者、得了無可救藥之病者、爲人嫌棄厭惡者,不得出家。
19.辱眾者(parisadūsakaü) ——由於自己過於醜陋而破壞到大眾形象者。比如太高、太矮、太黑、太白、太瘦、太胖、大肚子、頭太大、頭太小、
尖頭等等。
20.瞎眼者(kāõaü) ——這裏的瞎眼者和下面的盲人兩者都是指眼淨色已壞的瞎子。在《Mahāpaccariya 註》中說:一隻眼瞎者爲kāõo,兩隻眼瞎者爲andho。在《大義註》中則說天生瞎眼爲andho。所以也可結合這兩種方法來理解。假如兩隻或一隻眼睛看不見者,不得出家。
21.曲肢者(kuõiü) ——手彎曲、腳彎曲或手指彎曲者。若是手等任何部位彎曲者,稱爲曲肢者。22.跛脚者(khañjaü) ——膝蓋彎曲者、斷腿者、由於腳部中間收縮造成腿變形而以腳背中間走路者、由於腳尖收縮造成腿變形而以腳背尖走路者等等。
23.半身不遂者(pakkhahataü) ——若是一隻手、腳或半身不能自由活動者。
24.癱瘓者(chinniriyāpathaü)。
25.老弱者(jarādubbalaü) ——由於衰老而羸弱,就連自己的衣都沒能力染色者。如果年紀大但身體健康,有能力照顧自己者,則可出家。
26.盲人(andhaü) ——天生瞎眼者。
27.啞巴(mūgaü) ——不能說話者。
28.聾子(badhiraü) ——不能聽到所有聲音者。如果大聲還能聽到,則可出家。
29.盲啞者(andhamūgaü)。
30.盲聾者(andhabadhiraü)。
31.聾啞者(mūgabadhiraü)。
32.盲啞聾者(andhamūgabadhiraü)。(Mv.119; 1.91)
此外,律藏《大篇》中還提到:患有痲瘋、瘡、癬、肺癆、癲癇五種病者,以及國家公務員(rājabhaño)、盜賊(coro)、越獄的盜賊(kārabhedako coro)、負債者(iñāyiko)、奴隸(dāso)、未徵得其父母同意的兒子(ananuññāto mātāpitūhi putto)也不能出家。假如讓他們出家,雖然人選能夠成爲沙馬內拉,但令出家的比庫則犯惡作。(Mv.88-97; 1.71-6) (Mv.105; 1.8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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