比丘尼第21條, 比丘第18條, 四分律比丘尼捨墮法第9條
.‘‘Yo pana bhikkhu jātarūparajataṃ uggaṇheyya vā uggaṇhāpeyya vā upanikkhittaṃ vā sādiyeyya, nissaggiyaṃ pācittiya’’nti.
任何比丘 / 比丘尼 允許拿、或叫人拿、或存放金、銀, 犯捨懺。
Yo pana bhikkhu 任何比丘
jātarūparajataṃ : jatarupa + rajata, 黃金與銀
uggaṇheyya 拿取
uggaṇhāpeyya 使拿取
upanikkhittaṃ 存放
sādiyeyya 接受
nissaggiyaṃ 捨
pācittiya : pa+citta+ika, 懺
Jātarūpaṃ nāma satthuvaṇṇo vuccati
金即黃金。
Rajataṃ nāma kahāpaṇo lohamāsako dārumāsako jatumāsako ye vohāraṃ gacchanti.
銀: 硬幣、銅錢、木錢、樹膠錢等一般的通貨
背景故事(巴利律)
銀: 硬幣、銅錢、木錢、樹膠錢等一般的通貨
背景故事(巴利律)
一時佛陀世尊住在王舍城竹林松鼠餵飼處。那時, 尊者烏帕難陀‧釋迦子是某永久信任的家庭的朋友, 尊者烏帕難陀的無毒硬食與軟食被放置在家庭中。
接著, 他們在那家庭生產肉類。 因此, 供養尊者烏帕難陀的肉被置放, 夜晚, 家庭中的男孩從坐位上站起, 哭說: "給我肉。"接著, 那人對妻子這樣說: "女士, 給孩子肉食吧。女士, 改另一樣給他吧。"
接著尊者烏帕難陀‧釋迦子晨時拿缽去化緣, 到那家庭中, 坐在為他準備的座位上, 接著, 那人行近尊者烏帕難陀‧釋迦子, 頂禮他後, 坐在一旁, 那人對尊者烏帕難陀‧釋迦子這樣說: "大德, 我們預備肉給尊著享用。大德, 夜晚時, 兒子從坐位上站起, 哭說要肉食, 為尊者預備的肉給了兒子食。大德, 願你帶走硬幣吧?"
"朋友, 你捨棄硬幣給我?"
"大德, 是, 我們捨棄。"
"朋友, 你給硬幣我"
接著, 那人將硬幣給了尊者烏帕難陀‧釋迦子後, 以鄙視惡語說: "我們拿了銀幣, 這樣的沙門釋迦子拿了銀幣。"
比丘眾聽到那人的鄙視惡語, 有少欲知足的比丘, 以鄙視惡語說: "什麼名尊者烏帕難陀‧釋迦子拿銀幣!"
接著那些比丘向佛陀告狀, 佛陀集合僧團, 問明尊者烏帕難陀‧釋迦子是否有這樣的事, 尊者承認, 佛陀制此戒。
巴利律罪相(法雨道場比丘波羅提木叉)
1. 金錢
2. 方式 : 接受、請別人代收、存放。
開緣
1. 在寺院、居士家接受或由別人代收金錢後, 不當作是自己的, 只是加以保管。
2. 精神失常。
接著, 他們在那家庭生產肉類。 因此, 供養尊者烏帕難陀的肉被置放, 夜晚, 家庭中的男孩從坐位上站起, 哭說: "給我肉。"接著, 那人對妻子這樣說: "女士, 給孩子肉食吧。女士, 改另一樣給他吧。"
接著尊者烏帕難陀‧釋迦子晨時拿缽去化緣, 到那家庭中, 坐在為他準備的座位上, 接著, 那人行近尊者烏帕難陀‧釋迦子, 頂禮他後, 坐在一旁, 那人對尊者烏帕難陀‧釋迦子這樣說: "大德, 我們預備肉給尊著享用。大德, 夜晚時, 兒子從坐位上站起, 哭說要肉食, 為尊者預備的肉給了兒子食。大德, 願你帶走硬幣吧?"
"朋友, 你捨棄硬幣給我?"
"大德, 是, 我們捨棄。"
"朋友, 你給硬幣我"
接著, 那人將硬幣給了尊者烏帕難陀‧釋迦子後, 以鄙視惡語說: "我們拿了銀幣, 這樣的沙門釋迦子拿了銀幣。"
比丘眾聽到那人的鄙視惡語, 有少欲知足的比丘, 以鄙視惡語說: "什麼名尊者烏帕難陀‧釋迦子拿銀幣!"
接著那些比丘向佛陀告狀, 佛陀集合僧團, 問明尊者烏帕難陀‧釋迦子是否有這樣的事, 尊者承認, 佛陀制此戒。
巴利律罪相(法雨道場比丘波羅提木叉)
1. 金錢
2. 方式 : 接受、請別人代收、存放。
開緣
1. 在寺院、居士家接受或由別人代收金錢後, 不當作是自己的, 只是加以保管。
2. 精神失常。
四分律比丘尼戒
若比丘尼自手取錢, 若金銀, 若教人取, 若口可受, 犯捨懺。南山行事鈔, 具四緣成犯
1. 是錢寶
2. 知是
3. 為己
4. 領受, 犯
罪相
1. 金銀錢, 自手捉, 捨墮
2. 金銀錢, 教人捉, 捨墮
3. 金銀錢, 置地受, 捨墮
4. 不語知是看是, 惡作
5. 不語知是看是, 即說淨法, 惡作
開緣
1. 若語知是看是, 無犯
2. 若捨竟, 彼還或不還, 比丘尼如法作, 無犯
對於這條戒律, 在《摩尼朱拉迦經》佛陀提到比丘受持金錢的看法: 「對於佛子比丘們,金、銀與錢是不被允許的;佛子比丘們不認可金、銀與錢的納受;佛子比丘們不接受金、銀與錢;佛子比丘們已經捨棄了金銀珠寶,捨棄了錢。」
「無論對於任何人,如果金、銀與錢是被允許的,那麼,對於他而言,五種感官欲樂是被允許的。對於任何允許五欲之樂的人,他不具備比丘的本質,不具備佛陀之子的本質。」
「如來如是說:比丘需草者,草可求得;比丘需木者,木可求得;比丘需車者,車可求得。然而,如來亦說:比丘絕無可能被允許接受或尋求金、銀與錢。」《隨煩惱經》中也記載著:
「由於被貪欲、瞋恚所染污,被愚癡所蒙蔽,一些沙門、婆羅門愉悅於感官欲樂。這些愚蠢的沙門、婆羅門飲酒、行淫,接受金、銀與錢,以及用邪命的手段取得必需品。這些行徑被如日光耀的佛陀唾棄為腐敗。
這些愚蠢的沙門、婆羅門被墮落、污穢與不淨的行為所腐敗;他們沒有光輝與明亮。相反地,他們是昏亂的、盲目的,是欲望的奴隸,是充滿渴愛的;他們藉著一而再的生死輸迴,而擴大了墓場的面積。」
出家眾如何接受如法供養
1. 如果施主(dàyaka)手中拿著錢或紅包說︰「尊者,我想供養您」,那麼,比丘就不能接受並且應說:「比丘不可接受金錢。」或「這是不許可的。」等拒絕金錢之語,否則就成了默然允許;亦不可教他交給某人或放在某處。假設施主將錢或紅包放在比丘的身邊,說:「這是供養您的。」比丘拒絕他,說:「這是不許可的。」但是施主仍然回答說:「我已經把它給了您。」說完就離去。然後,如果另一位居士前來,問道:「尊者,這是什麼?」比丘可以將剛才的對話告訴他。如果這位居士說:「尊者,讓我將它保存在安全的地方,告訴我一個安全的地方吧。」於是一起走到一安全處之後,比丘可以說:「這地方是安全的。」但不可以說:「將它放在這裏。」只是一句話的差別,就決定是如法或不如法。(根據《Vimativinodanã》中說:如果他說「將它放在這裏。」那就是接受金錢,犯尼薩耆波逸提罪。)總之,比丘只能解釋剛才發生的事而不能講︰「你拿走」、「你看著辦」、「你去處理」、「你知事看事」等語。
2. 若施主拿著錢但並沒有說要供養給比丘,而只是問︰「尊者,您有淨人嗎?」或「請問您的淨人是誰?」比丘則可指出誰是淨人。
3. 若施主說︰「我要供養您如法必需品/資具(價值若干元),請問您的淨人是誰?」那比丘就可告訴他淨人是誰,但不可說「交給」誰,提及「交給」誰就有接受和指使金錢的意思。
施主須知︰
1. 為了避免比丘犯戒,施主最保險的邀請法是先把錢交給淨人,然後再跟比丘邀請說:「我要供養您如法必需品,價值若干元,已交代給某某淨人。當您需要任何如法必需品時,可以向他提出。」
2. 也可將錢交給淨人之後說:「請向某某尊者如法邀請說:『某某施主供養您如法必需品價值若干元,如果您需要任何如法必需品,可以向我提出。』」
3. 施主若說:「我要供養您如法必需品的基金若干元,已經託付給您的淨人。」則表明供養比丘的是錢(基金),比丘聽了若接受就犯捨墮。
4. 比丘拒絕金錢後,受過教導的淨人可主動接受該金錢,然後向比丘邀請說︰「某某施主供養您如法必需品價值若干元,如果您需要任何如法必需品,可以向我提出。」那比丘則可接受其邀請。若淨人並沒有作邀請而把錢拿走,比丘也無可奈何。
門答卡允許(Meõóaka Kappati)︰
1. 「諸比丘,[若]有信、淨信的人們,他們將金[錢]放在淨人的手中,[說]:『用這[錢]給與(供養)尊者所允許的[物品]。』諸比丘,我允許你們接受由此[而得]的那允許的[物品]。
然而,諸比丘,我不說[你們]能以任何方式接受、尋求金銀[錢]。」。
2. 比丘可以事先或事後(即沒供養時)教導淨人或施主有關戒律允許的供養方式,但不可當場教導,因這有暗示和冀望下次供養之嫌。比丘有金錢執著才會暗示或教導,故比丘應少欲知足,從金錢欲望的羅網中解脫出來。若他們當場問及,比丘才可回答或教導,但當下不能接受金錢供養。
3. 若施主供養金錢時,比丘唯有拒絕,但應儘量善巧應付,避免讓周遭或施主產生不悅或誤會。即使別人生氣,比丘也不應講任何話語,諸如「這錢是不行的」等。施主也許會不悅道:「您怎麼可以說我的錢是不行的?」或「您怎麼都不給我機會種福?」「您怎麼都不慈悲……」。於此,比丘絕對不能為了讓信徒種福或慈悲而接受金錢。但在事後,比丘可讓施主瞭解比丘不持金錢的戒律和佛陀對比丘的教誡。
4. 比丘也應知不適宜去的去處(捨墮道場)和場面(比如有供養金錢的齋僧大會或法會),免得到時讓周遭惱怒尷尬或自己犯戒。
5. 若施主不懂以如法方式供養比丘而使該金錢讓淨人拿去後處理不當或私用,造成施主的損失或不符合施主之意,比丘也無可奈何,因為比丘不能支配和保管金錢。若施主以如法方式供養而淨人不依交代或不當處理,比丘應告知施主取回,以保障施主的權益。若不告知施主,比丘將犯惡作罪。(詳見捨墮第10條)
6. 淨人若自作主張或不當處理有犯什麼過失嗎?若施主已作邀請,則此淨人侵犯到三寶和施主權益。論其果報,可參考頻婆娑羅王過去世的親戚曾因偷吃將要供養三寶的食物而墮落餓鬼道受苦的故事 。
7. 即使淨人吃錢或捲款而逃,比丘亦不可以此為由而自己持錢。比丘應從金錢的世界和顧慮中解脫出來。
8. 總之,佛陀禁止所有接受金錢的方式。
如何向親人、有邀請的施主或淨人提出資具要求?
1. 最理想的說法是:「我需要某某物品、某某材料和多少數量」,但不能使用以下的言辭,如:「給」、「帶」、「買」、「請」,比如以下的方式則不如法:「給我一件袈裟」,「為我帶來/購置/買/請一件袈裟」,也不要指使或規定他如何進行買賣或交易。但可使用「Kappi」一詞,(為「將之作淨」、「將之變成如法」之義的簡稱),比如「請kappi一個缽給我。」
2. 當淨人問及物品價值時,比丘可以講出物品的價值,但只是說明「資訊」而已。
3.比丘在商場時可以詢問瞭解物品價格等資訊,但不可討價還價。
4. 淨人應自知如何為是,懂得善巧地處理比丘所要的必需品,不必比丘開口。
處理捨墮金錢和捨墮物品
1. 比丘所擁有的金錢或捨墮物品必須完全地捨棄給在家人(如父母親)。若沒有在家人的話,僧團必須派一位清淨比丘拿去丟掉。該犯捨墮比丘無論如何都無法把它變成如法。捨掉後,比丘不應還有想要取回之心。
2. 若錢捨掉後,居士再用該錢如法地供養物品的話,則僧團可用,除了原接受金錢的比丘。
3. 如果第一步錯(即比丘接受金錢)而由自己或淨人買來的物品都成為「大非法物」(以缽為例,稱為「第一缽」Pathama patta),整個僧團(包括五眾︰比丘、比丘尼、式叉摩那、沙彌、沙彌尼)都不能用。
4. 第一步沒錯但第二步錯(即比丘沒有接受金錢,但比丘跟淨人處理資具過程中犯錯)處理來物品的(比如缽,稱為「第二缽」Dutiya patta),那麼該比丘不能用,其他比丘可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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