星期一, 10月 21, 2013

印度的種性制度

印度婆羅門教典<吠陀>明記載了種性制度的四種種性及其故事。<摩奴法論>說:
1. 人是生來就不平等的
2. 造物主規定: 婆羅門的職業是教授吠陀、祭祀; 剎帝利的職業是保國衛民; 吠舍的職業是畜牧經商; 首陀羅只有一種工作, 服侍上面三種姓。
3. 上等三種姓的人若因愚蠢而娶低賤種姓者為妻, 則他們的家庭及後代立即成為首陀羅。
4. 在這世上, 令男人變壞正是女人的本性, 正因如此, 智者們絶不放鬆對女人的戒備。
5. 女子必須幼年從父、成年從夫、夫死從子。女子不得享有自主地位。
該制度最早稱為“瓦爾納”,梵文的意思是“色”。最初用以區分白膚色雅利安人與黑膚色達羅比荼人。隨著雅利安人社會的不斷分化,其內部出現了不同等級的社會職業分工。以前的祭司,成為專門從事祭祀、教授吠陀的最高等級“婆羅門”。他們壟斷祭祀和文化事業,不從事生産,專靠他人的布施生活。以前的部落首領和以戰事為業的武裝集團,則成為武士等級,被稱作“剎帝利”。上述兩者是處于統治階級地位的等級。第三是從事各種生産活動、繳納貢稅的平民,被稱作“吠舍”。這三個等級基本來自于雅利安人。以前的當地土著人,也就是充當奴隸的這部分人,則成為受壓迫、奴役和歧視的“首陀羅”。在婆羅門教盛行時期,由于婆羅門祭司具有很高的社會地位和權力,于是他們便利用手中的宗教特權,將這四種等級進一步加以神化,稱這四種人分別是從創造神梵天的口中、雙臂、雙腿和雙足生出。同時,由于出生的部位不同,所以四個“瓦爾那”的地位有別,尊卑高低不同。由此便形成了印度的種姓制度。後來又出現一個“賤民”階層,被稱作“不可接觸者”,也叫“天民”,實際上是第五個等級。

在佛經中也有這不可觸摩一級的人, 稱為旃陀羅。<摩奴法論>稱這些人為雜種, 其來源是四種姓間不遵守規則而被驅逐出種姓之外的人。

<摩奴法論>記載賤民的職業包括劊子手、運屍與焚屍業、捕殺動物、捕魚伐木、行醫行商等。這些行業被視為賤是因會沾染婆羅門教中的被認為的污物。這些賤物住在村落以外, 用破缽裝食物, 要施給食物給這些賤民, 亦只能由僕人放到破缽裡, 他們結婚亦只能找賤民。


受輪回思想觀念影響,印度的種姓制度具有很強的祖傳世襲傳統,一般不能更改。後來佛教打破了這套觀念。

根據種姓制度,各等級之間只能內部通婚,不同種姓之間則不允許通婚,這叫做“順婚”。不允許“逆婚”,即高種姓男子可以娶低種姓女子,但低種姓男子不能娶高種姓女子。寡婦再嫁是嚴格禁止的,守寡婦女要終身服喪,且備受歧視。
婆羅門的地位最高,權力最大;首陀羅地位最低,無權上學,沒資格進廟朝拜,甚至不允許與高種姓人打照面,看見高種姓人走來,就得趕緊躲起來,否則難逃打罵。

各種姓之間均有自己的傳統職業,不僅有高低貴賤之分,還是世代相傳。凡同宗教相關的職業,都是神聖高貴的,由婆羅門承擔;凡同骯臟東西相關的,如掃地、洗衣服等,則被認為是卑污下賤的,這類工作包括護士、理髮、織布、皮匠等。

飲食上,種姓之間也有著嚴格的限制。印度教徒只能吃本種姓、同級種姓或高於自己種姓人做的食物,高種姓人不能接受低種姓人手中的任何食物。此習慣同樣適用於用水,即種姓之間不能混用一口井中的水,特別是首陀羅,必須用自己的井水,如玷污了高種姓人的水,輕則遭打,重則被處死。

種姓內部通婚制,極易産生多種社會問題,如童婚盛行、高額嫁粧,婦女地位低下等。男方未得到滿意嫁粧把媳婦逼死,貧寒之家早嫁女兒,童男幼女早早成家,早婚早産、孤兒寡母等現象,都每每見報,嚴重影響到社會。

種姓制度造成婦女地位低下,這有緊密關係。在印度,女人結婚後,要辭去原有工作。生孩子、照顧丈夫、洗衣做飯等家務是婦女的“天職”。婚後工作屬不守婦道,會被看成給丈夫丟臉或是品行不端。一旦成為寡婦則更是苦不堪言,因為按照傳統觀念,寡婦是決不能再嫁的。因不堪屈辱,寡婦自焚事件是屢有發生。此外,還有一些低種姓的年輕女子被送進寺廟“為神服務”,其命運更是慘不忍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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