星期三, 12月 16, 2015

(轉載)泰國僧階制度

泰國雖未明令佛教為其國教,但依舊時歷代傳統設立,全國僧伽領袖僧王一位,並有副僧王、教區尊長、府尊長、縣市尊長等管理者;全國最高僧伽單位為「大長老僧伽會」,大長老會計有十三位委員,僧王為主席,四位副僧王為當然委員,其餘委員由各教區僧伽會推舉。
大長老會下轄僧伽法庭、大教區僧伽會兩大組織;僧王由國王尊封,為終身職,多由法宗派僧人擔任,僧伽​​法庭與泰國政府宗教廳或行政法庭均無相關,大教區僧伽會亦分大宗派與法宗派之差別,由於大宗派佛寺僧數眾多,全國分中部、北部、東北部、南部四大教區,每一教區設僧伽尊長一位,法宗派人數較少,全國僅設一位;其餘尚有管區僧伽會、府僧伽會、縣僧伽會、各鄉鎮僧伽會下轄各佛寺。
另外有兩大教育管理機構,佛學教學總管處、巴利語教學總管處,分別負責佛學院與巴利語等教育管理;其他組織有行政、福利、宣傳等組;特別對外單位有:佛教使節局,一般派遣僧人至外國弘法均由此單位負責。
華僧在泰弘法另有華僧尊長一職,管理全國華人佛寺及大乘僧人,越南僧人亦有同等職封,惟兩者虛名大於實權,主要管理領導仍按大長老會規章辦理。
http://taifomi.com/fo/2084.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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